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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作“挖矿”合同无效,法院驳回原告57万元出资款索赔
zhoucl 2025-11-21 19:18:28 快讯 已有人查阅
导读据澎湃新闻·澎湃号·政务报道,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虚拟货币“挖矿”合同纠纷案件,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胡某与周某、李某、彭某达成口头合作协议,由胡某出资用于购置“挖矿”设备,设备由某科技公司(周某为股东之一)代为采购、安装并提供托管运营服务,胡某每月按收益的 10%向该公司支付托管管理费。胡某共支付 555082 元(包含虚拟货币 APP 支付的 55000 美元,折合人民币 357082 元,及银行转账 198000 元)用于购买设备。
2023 年 11 月,设备硬盘发生
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拟货币“挖矿”合同纠纷案,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胡某与周某、李某、彭某口头约定合作“挖矿”,由胡某出资购买设备,设备交由某科技公司(周某为股东之一)采购、安装并托管运营,胡某按月支付收益的10%作为管理费。胡某共支付555082元,其中通过虚拟货币APP支付55000美元(折合人民币357082元),银行转账198000元。
2023年11月,设备硬盘丢失。2024年,胡某以设备丢失为由,起诉周某等四人,要求返还出资款57万元。
法院认为,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(银发〔2021〕237号),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非法金融活动。本案中“挖矿”行为及以虚拟货币支付、结算费用,损害法定货币地位,违背公序良俗,委托合同无效。
此外,虚拟货币交付不具强制执行力,亦无法折价补偿;胡某未能举证证明硬盘数量及实际损失,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。
法院最终判决胡某败诉,其损失自行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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